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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司“买”来的债务 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05 18:37:45


  最近,福建省三明市某工贸公司的总经理黄某多了一件烦心事。他所在的公司被一个不认识的人告上法庭,并最终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决需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8月12日,黄某向三明某贸易公司的股东胡某、曾某购买了该公司。双方特别约定,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与黄某无关,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胡某、曾某承担。2013年3月22日,黄某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三明某工贸公司。正当黄某准备大干一番的时候,他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原来,贸易公司曾经在2011年5月4日向范某借款50000元,但至今没有归还。于是,范某持当初贸易公司向他出具的《借据》,一纸诉状将变更名称后的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工贸公司偿还他借款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和胡某、曾某曾约定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与黄某无关,由胡某、曾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该约定属于黄某和胡某、曾某之间的内部约定,范某并不知情和同意,不能对抗范某。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贸易公司虽更名为工贸公司,但贸易公司的债务仍应偿还,应由更名后的工贸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工贸公司偿还范某借款5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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