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恋人关系的曹小玉和黄大毛,由于生意场上的周转黄大毛向曹小玉借款100000元,分手后曹小玉持收条将黄大毛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曹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曹小玉与被告黄大毛本是一般朋友关系,自被告黄大毛与其妻子王小凤离婚后,二人交往甚密并逐步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2月16日,被告黄大毛因为生意场上的事情向原告曹小玉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人以自己的东风日产力威轿车作为抵押,何时还钱何时拿回轿车,借款期限为1年以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后被告黄大毛在一场车祸中受伤,造成其右眼残疾,与曹小玉恋人关系也最终告吹。幸运的是王小凤又回到了其身边,二人正准备复婚,让黄大毛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13年8月,原告曹小玉以被告黄大毛在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其借款100000元为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黄大毛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黄大毛在收到送达的诉讼材料时,当即表示该笔借款已经于2013年3月20日还清,并向法官提供了收条一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该收条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没有到法院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曹小玉借款100000元给被告黄大毛,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间约定为一年,被告在一年之时享有还款的权利义务,故被告主张其在2013年2月20日还款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主张已经归还原告借款并提供了收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对该收条表示怀疑并提出对该收条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委托鉴定期间不履行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预交鉴定费等义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的证据及证据规则,本院对被告出示证据予以认定;借款本金在原、被告约定的期限届至后随即已经偿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做出了驳回原告曹小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后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