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终结了一名失地农民的十年上访之路。
李某系沁源县某村村民,1998年承包本村5.2亩耕地。2003年,某煤矸石发电公司占用该村土地修建发电厂生活区,其中就有原告李某的5.2亩耕地。2004年,某煤矸石发电公司与该村补签了两份“场地租赁协议”,共计租赁20亩土地。后煤矸厂发电公司将所租土地进行了水泥硬化,修建成发电厂的建厂住宅,但该煤矸石发电公司并未实际投产即已关闭。原告李某在土地被占用后仅得到1000元的青苗补偿费,但土地已被破坏,无法再进行耕种。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走上了上访的道路,但终未能彻底解决问题。2012年12月19日,李某向沁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村集体以及山西某电力建设公司(当时负责承建煤矸石发电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8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治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沁源法院重审。
沁源法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申请追加某煤矸石发电公司为被告,但该公司的全部人员均已撤离,未能通知到其法定代表人,故法院依职权追加煤矸石发电公司的四名股东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煤矸石发电公司作为土地使用者与某村委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达成场地租赁协议,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水泥硬化,修建非临时性建筑物,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审理的另一个关键问题。经过审理查明,该煤矸石发电公司已于2004年支付村委49000元租赁费,又于2010年3月支付村委15万余元作为土地补偿及土地复垦费用,其公司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村委对该数额无异议,故煤矸石发电公司的股东无需再在其各自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山西某电力建设公司仅是项目承建方,不是土地占用者,故与该案无关联,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其所在的村委负责赔偿。因该案不属于合法征用土地,故不能参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来计算原告李某的损失,经过合议庭成员充分合议,认为应当本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裁判思路作出判决,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实际生活问题,故判决村委承担侵占原告李某耕地10年的损失共计36400元,除已支付的1000元青苗补偿费,村委还应支付原告李某35400元;村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给原告李某复垦土地的,应当给原告李某调整补偿相等数量的可耕种土地。
判后,原告与各被告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沁源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占地现象的发生,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