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车棚内电动车屡遭盗窃,甚至一夜之间丢失5辆,给业主造成损失。众业主先后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并有五户业主与物业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路某为最先起诉的业主,称其将价值2500元的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存入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由其保管,并交纳了存车费。路某取车时发现涉案车辆丢失,遂报警。路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但物业公司拒赔。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路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不包括自行车车棚看管服务,而且物业公司向路某收取的费用为上一年的存车费,今年则未向路某收取任何存车费,故物业公司是无偿保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不应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路某将其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存入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内,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存车费用,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现路某寄存的车辆于保管期间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路某购买本案车辆后已经实际使用了一年半,故应适当考虑车辆折旧费用。综上,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车棚再一次发生盗窃事件,一夜之间丢失5辆电动车。业主高某、刘某、马某等5人同时将该物业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与众业主达成和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向众业主进行了赔偿。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通州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物业服务进行整改,物业公司表示将积极改进工作,加强安保措施,一定杜绝此类损害业主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