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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应急 追讨七年未果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07 21:34:57


 因同班同学的姐姐潜帆音开办的服装厂没有钱发放员工工资及福利,原告吴忠两次慷慨解囊,潜帆音的服装厂度过危机后,七年之内却分文未还。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潜帆音归还原告吴忠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弟弟系同班同学,原、被告因此相识。2006年7月7日,被告潜帆音以其经营的服装厂无钱发放员工工资、福利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将1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吴忠现金壹万元正。期限半年,从7月8日至2006年12月底止。借款人:潜帆音2006.7.7日”。2006年8月10日,被告潜帆音以发工资钱不够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原告在被告尚未归还第一笔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借给被告5000元现金,被告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忠人(民)币伍仟元正,月息壹分年底前还款。具借人:潜帆音2006.8.10日。”2006年底,原告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答应但无钱归还,考虑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未找被告更换借条,此后原告每年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直至2012年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答应还款仍未归还,之后原告与被告联系不上,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潜帆音向原告吴忠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认可,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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