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什么是竞业禁止

发布时间:2013-11-09 20:27:47


    竞业禁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义务,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之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进行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具体包括: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3、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此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我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