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六年级学生王轩在体育课上打篮球不慎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多次向学校索要赔偿未果,王轩将学校诉至房山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学校给付王轩赔偿款3500余元。
原告王轩(化名)诉称, 2011年12月1日下午3时许,王轩在学校上体育课。在这期间,老师安排打篮球,不想刚开始打没多长时间,王轩就摔倒在地,右腿疼痛不已。王轩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小腿胫腓骨骨折。后来,王轩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此事负责,但学校认为校方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最后,王轩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同时要求校方支付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开庭过程中,学校代理人称王轩是在打篮球过程中自己摔伤的,而且在自由活动前体育老师安排了热身运动并进行了安全教育,在王轩受伤后,校方也及时通知了家长。总之,校方没有错误,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但王轩对体育训练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所以王轩与学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有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学校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给付王轩赔偿款3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