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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学“管教”遭棍击 家长诉学校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3 16:11:16


   12岁学生晓雷经常逃学,为管教晓雷,所在文武学校的老师竟安排6名同学24小时看管晓雷,却没想到这些“习武”的学生在看管晓雷时竟用木棍殴打晓雷,导致其受轻伤。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向晓雷支付3500余元赔偿款。

  原告晓雷诉称,他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文武学校的学生,郑老师是他的直接教练。2012年11月7日,郑老师指使小强等几名学生看管晓雷,没想到到这些学生对晓雷拳打脚踢。后来,郑老师让晓雷家长领晓雷回家。晓雷的父亲黄先生因此将晓雷带走,让亲戚帮忙照看。偶然的机会,亲戚发现晓雷遍体鳞伤,随后将晓雷送至医院。经诊断,病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同时建议晓雷到心理门诊就诊。得知孩子身心俱伤,黄先生作为晓雷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用等各项支出近万元,同时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学校的代理人称,晓雷有不良瘾癖,曾九次转学,难以管教。去年11月7日,晓雷在返校后多次从学校逃跑,负责看管的学生只是用塑料棍打了他的手心。后来,晓雷父亲在接他回家前,了解到孩子如此不懂事,一怒之下当着老师的面打了晓雷一巴掌,导致晓雷头部撞到墙上当即受伤。学校认为,晓雷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同学殴打的,其心理疾病也是因为黄先生长期对其采取殴打教育所致,不同意赔偿。

  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下午,黄先生将晓雷送回学校,晓雷随即逃离,学校的教务主任在校外将晓雷找回后交给教练郑老师。郑老师安排小强等6名同学轮流看管晓雷,在这期间,负责看管的学生用木棍打了晓雷。第二天日上午,黄先生来到学校,在接走晓雷之前,确实也动手打了晓雷头部一下。经鉴定,晓雷全身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在晓雷频繁违反校规校纪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发时又将晓雷交由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彻夜看管,导致其被同学殴打。学校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而晓雷违反校纪多次逃课,其已年满12周岁,理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晓雷父子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给付晓雷赔偿款35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老师将晓雷交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看管,直接造成晓雷受伤,并未妥善尽到其教育、管理的职责,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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