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游客参观时突发心脏病去世,旅行社在赔偿死者家属后向保险公司追偿被拒,中国某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朝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10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旅游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旅游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8年11月24日,人保北京朝阳支公司签发保单,被保险人为旅游公司,国内旅游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2009年4月21日,王先生(化名)参加的旅游团到北京旅游,由旅游公司负责接待。2009年4月24日,在王先生强烈要求下旅游公司组织其参加了行程之外的升国旗仪式,在参观升旗过程中王先生心脏骤停猝死。在赔付王先生后,旅游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旅游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向人保朝阳支公司追偿,人保朝阳支公司以递交索赔资料超时为由拒绝理赔。依据旅行社责任险的约定,人保朝阳支公司应予赔偿。故请求判令人保朝阳支公司赔付4.9万余元。人保朝阳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按照保险条款,因游客自身疾病造成的意外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故人保朝阳支公司拒赔有合理理由;旅游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三年之后才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申请理赔,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直接或间接由于旅游者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王先生在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参观升国旗活动中去世,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故依照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人保朝阳支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旅行者在参加旅行活动时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承受能力、患病史等情况,切勿参加超过自身身体承受强度的活动;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全方面考虑旅行者的身体状况,保障旅行者的身体、财产安全;旅行社多投有履行责任险,一方面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旅行社请求保险赔偿时,需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准备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提起赔偿要求,从而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