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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行车致人二级伤残 负全责被判赔五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3-11-14 17:10:41


  因右侧路面坑洼,为了图个方便,老汉蒋洪海就在左侧驾驶摩托车,不料吃了个大亏,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上的乘客高小莲撞成重伤。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蒋洪海赔偿原告高小莲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10490.54元。

  2012年6月,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通过浦北县小江镇越新路,当被告往左绕过右侧碎石路面行驶时,与对向宁聪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洪海、高小莲、宁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洪海无驾驶证在道路左侧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宁聪、高小莲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小莲即被送往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1天,经诊断:L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基底节脑挫裂伤,右眼球挫伤、视神经损伤,右侧肺挫伤等。2013年1月,钦州市政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原告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左眼构成十级伤残,第二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3月,经浦北县人民医院评定,原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二级智力残废。2013年7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宁聪起诉至法院,因被告已支付医疗费,原告属城镇职工,故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9079.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车致原告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还没有实际发生,故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510490.54。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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