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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4-23 11:23:15


    为提高我院案件质量,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及职能设置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实体裁判、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笔录制作、裁判文书制作、卷宗整理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报送、案件执行质量等进行的内部评查。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二)进行案件质量常规评查;

   (三)进行重点案件评查;

   (四)庭审巡视;

   (五)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三、我院所有审结、执结的案件,卷宗扫描前均要进行自查。判决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由书记员、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领导依次自查;调解、撤诉及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由书记员、承办人、庭长依次自查。自查过程中的卷宗传递及组织协调工作由书记员负责,自查人自收到卷宗后2日内自查完毕,将卷宗退回书记员,书记员于当日将卷宗送交下一自查人自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补正的由责任人及时补正,无法补正的将问题记录在案件自查登记表中,可以扫描的标注“可扫描”。如未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全部补正的,直接标注“可扫描”。书记员于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卷宗连同案件自查登记表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卷宗和案件自查登记表后,审查是否已按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依次自查,如果未依次自查的,退回继续自查。已经依次自查的,在案件自查登记表“审判管理办公室意见”处标注“可扫描”。并对全部的判决案件、20%的调解案件、20%的全部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后,各部门将其卷宗及案件自查登记表取回,及时扫描并归档。档案室接收待归档卷宗后,审查附卷的案件自查登记表,如果审判管理办公室未标注“可扫描”字样,或未随卷附送自查登记表的,不予归档。本条规定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评查工作,是对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笔录制作、裁判文书制作、卷宗整理装订、案件执行质量等方面进行评查,不包括实体裁判方面的评查。自查出的问题,已补正的不扣分;无法补正但在案件自查登记表中作以记录的不扣分。

    五、下列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全部予以评查:

   (一)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二)提审或再审的案件;

   (三)抗诉案件;

   (四)督办、交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六)被媒体曝光的案件。

    以上案件的评查以实体裁判方面作为评查重点。

    六、案件质量差错的认定。

   (一)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各种笔录、法律文书、卷宗整理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报送、案件执行等方面的错误或瑕疵。案件质量差错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一般可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依照本办法的附件执行。

    (二)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各种笔录、法律文书、卷宗整理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报送、案件执行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故意或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三)一般差错责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直接认定;重大差错责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协商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案件因下列情形被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的;

     2.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

     3.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4.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致的;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的;

     6.其他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七、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制度。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评查信息反馈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向被评查案件所属部门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同类的差错。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全面通报。每双月通报一次。通报前,和相关责任人、部门沟通,对通报内容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归纳、汇总,定期公布。

     八、本规则自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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