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2013-11-18 09:19:35


   根据最高法2004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无关。根据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按因你住院而实际损失的工资总额计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