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打井队,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证件,从未接受过任何安全培训的情况下,就敢给村民打井,该打井队的组织者真是胆大妄为,殊不知,他的非法行为竟夺去了一个年轻小伙的生命。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害人只有16岁,虽然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还是得不到被害人亲属的原谅。
被告人张某在龙江县杏山乡良种场村,组织人员给其姑舅连襟的儿子被害人金某家打井时,未在打井现场监管。致使金某违章操作,在给电焊机接电时被电击死亡。当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查,被告人张某成立其井队未取得经营许可,也未接受过安全培训。事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金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龙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责任事故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加之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