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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逃亡居无定所 九年牢狱生涯终成定局

发布时间:2013-11-21 09:52:54


    审判的当天,在法庭上,被告人韩某哭着说:“真希望即日早一点来到啊,这十八年的逃亡生活实在让人无法忍受,过着非人一般的生活,吃的没吃的,住的没住处,整天害怕被人认出来,提心吊胆过一辈子,有些时候真想投案自首了。现在真想在监狱了好好反省,好好悔过。”

    1994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郑某(已判刑)持双筒猎枪窜至龙江县兴隆川乡西沟村办公室,韩某用枪逼住2名被害人,韩某用绳子将二被害人绑住,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人民币45元、春兰牌手表一块,各种衣物、鞋等物品共计人民币580元。于同年3月又伙同郑某持玩具手枪窜至龙江县山泉乡东昌盛小学,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人民币7.20元及学生本、蜡笔、手电筒、菜刀等物品。又于当晚22时许,窜至北太平村办公室,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人民币126元、十七寸熊猫牌黑白电视机一台、荣升牌电饭锅一个、东方牌手表一块以及大衣、鞋、刮脸刀等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379.70元。综上,被告人韩某共计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总价值人民币1972.90元,所分得赃款被其挥霍,其余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龙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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