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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女童面部被撞残 法院判监护人自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3-11-22 12:42:30


   因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年仅一岁的女童被车辆撞伤,面部留下瘢痕,属十级伤残,女童父母因赔偿问题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七成责任,女童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承担三成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六万余元损失。

  尚先生与鲁女士系一对来京务工的小夫妻,带着1周岁多的女儿尚某某租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内。2012年7月30日下午4点多,鲁女士在收拾家务时,未加留意放任刚刚学步的女儿尚某某独自走出租住的房屋院落外,适逢刘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转弯,小客车与尚某某相撞,致尚某某头皮撕脱、头面颈肩部多处受伤。事发后,刘先生和尚先生夫妇都急于抢救受伤的孩子,均未保护现场,亦未及时报警。后经交管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不确定刘先生和尚某某的责任。经过治疗,尚某某的伤情痊愈,但面部却留下了明显瘢痕。后尚先生夫妇与刘先生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2月,尚先生夫妇于将刘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尚某某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尚某某目前遗有面部瘢痕面积达6平方厘米以上,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开庭时,保险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针对尚某某的诉讼请求,刘先生则称事发时与尚某某发生身体接触的是车辆后部,车辆转弯前并未看到尚某某,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己并无责任,而且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先行赔偿。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能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交管部门未确定刘先生和尚某某的责任。但尚某某的父母作为尚某某的监护人,其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尚某某的父母疏于对尚某某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放任不满两周岁的尚某某独自在村内街道行走,而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尚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刘先生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而尚某某属于行人,刘先生负有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因刘先生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5000余元。

  宣判后,尚先生夫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鲁女士更是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致使女儿受此伤害,痛哭流涕,后悔不已。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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