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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石伤人引保险纠纷 法院判保险公司需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28 12:57:42


  倒车不慎压飞鹅卵石,击伤旁人,车主赔偿后,请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车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

  2012年3月11日14时,曹某中驾驶李某杰所有的渝BF8272号车在江津区油溪沙石码头装货倒车时压到鹅卵石,造成鹅卵石飞溅,击伤了正在码头工作的工人刘某维。李某杰所有的渝BF8272号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种等。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驾驶员曹某中和刘某维均无责任,系交通意外事故。刘某维受伤后,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经协商,曹某中与刘某维达成协议,由曹某中赔偿刘某维117万元,并同意该案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商业险均由李某杰向保险公司理赔。李某杰向刘某维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交通事故。驾驶人曹某中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杰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杰已向事故的受害人赔偿了损失,其有权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共计52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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