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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门前拥挤 七旬老太摔伤诉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29 21:28:06


 七旬老太太大清早赶去超市购买促销商品,在超市门口排队时,却因过度拥挤,致使不慎摔伤。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老太太85000元。

  2012年9月25日,家住淮安市清河区高老太大清早乘坐超市专线车赶去市区某购物超市购物,下车后因超市未开门,在门口排队准备进去。因当天该超市有促销活动,吸引了大量市民前来购物,虽然超市使用购物小推车引导顾客排队,但还是因为人多拥挤,高老太不慎摔倒,随即被送院治疗。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需要紧急住院。结果老太一住就是26天,支出医疗费48786.79元。其中,高老太入院当天,超市方面已为其支付21500元。

  事后,因协商未果,高老太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共人民币12万多元。

  经审理,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扣减前期预付的21500余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63500多元。超市已于近日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超市门口集聚了大量顾客等待购物,虽然其使用购物小推车间隔通道,但是仍然出现了拥挤的现象,致使原告高某摔倒并受伤。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超市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原告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已经七十多岁,超市属人流量较多的地方,出门购物应当格外小心或有家人陪同,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疏于注意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认为被告应对高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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