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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不满意引纷争 持刀怒杵门窗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04 15:31:59


   薛某系北京市顺义区一小型信息部的老板,营业中与打工者李某因中介费事项引起纠纷,李某气急持刀把信息部门窗杵坏。遂后薛某之妹报警,李某受到行政处罚。后双方又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薛某将李某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判决李某赔偿薛某损失1300余元。

  原告薛某诉称:2013年10月份,原告薛某为被告李某介绍一份工作,收取中介费300元。后因李某自身原因对工作不满意便向薛某索要中介费300元。薛某认为已给李某介绍了工作,他不满意与己无关,故不同意返还李某300元中介费,从此即成为冤家。后李某寻机将薛某信息部门窗砸坏,薛某将门窗维修完李某还拒不赔偿。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误工费150元。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薛某的诉讼请求,本人损坏的是薛某的一扇门,不是两扇门。薛某可以维修已损坏的门,没必要更换新门,门是旧的,不是新的。且此事已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李某名誉造成影响,之前的300元中介费还在薛某手里没退还,这些足以弥补已损坏薛某的损失。

  庭审中薛某称:事发后听妹妹说,当他离开十分钟后李某便闯进信息部内将门窗砸坏,可能是薛某在店中李某不敢动手的原因。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中介费问题将薛某的信息部门窗损坏,对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薛某更换门窗和因此误工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薛某要求更换门窗的损失,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薛某的误工损失,因未能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据,法院予以酌定。李某的辩解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未采纳。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薛某损失1300余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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