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路上遇“飞车贼”抢夺 致残疾获赔四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12-07 07:47:49


  教师何桂福下晚自习搭同事电动车回家,不料路上遇“飞车贼”抢夺,因本能反应护住手提包,结果连人被拉扯倒地致残疾。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判决被告林高灵、主恒锋连带赔偿原告何桂福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952.01元。

  2012年2月4日下午,林高灵向主恒锋提议晚上到田阳县城飞车抢夺,主恒锋表示同意。当日20时许,主恒锋驾驶摩托车搭林高灵窜到田阳县城伺机抢夺。当在将军路西四巷中央公园路段见何桂福提一挂包坐在一辆电动车的后座时,主恒锋便开车靠近何桂福,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林高灵则用力抢夺何桂福的挂包,并将何桂福拉扯跌倒在地致伤,当林高灵见何桂福仍抓住挂包不放时,再次用力抢夺挂包致使挂包从何桂福手中掉落在地,林高灵、主恒锋因来不及抢走挂包而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何桂福先后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右江矿务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56.80元。

  2012年7月2日,林高灵因该案事实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主恒锋因该案事实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林高灵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因未治疗终结,受害人何桂福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10月18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何桂福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主恒锋刑满出狱后,双方未能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何桂福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林高灵、主恒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072.14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林高灵、主恒锋对原告何桂福实施抢劫,致使原告何桂福跌倒在地受伤致残。原告何桂福受伤损失与被告林高灵、主恒锋故意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林高灵、主恒锋侵害了原告何桂福的健康权,给原告何桂福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3年)的规定,原告何桂福合理的经济损失为49952.01元。综上分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