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夫妇(化名)通过中介公司与小李夫妇(化名)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交纳了定金,准备等对方办理完房屋解押手续就办理房屋过户,结果小李夫妇迟迟不办理解押手续。无奈之下,小超夫妇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时小李的爱人小王(化名)突然提出已与小李离婚,对卖房毫不知情。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小李与小王返还小超夫妇定金并赔偿违约金七万余元。
2012年5月,小超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与小李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约定房屋总价106万元,并交纳了定金5万元。满心欢喜的小超夫妇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准备等小李办理完房屋解押手续就办理房屋过户,结果小李夫妇迟迟不办理解押手续。无奈之下,小超夫妇将小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5万元,并要求对方共同赔偿中介费2万余元、违约金20万元。在法庭上,小李的爱人小王(化名)突然提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与小李离婚,对卖房毫不知情。而中介公司则表示被告小李在签订合同时向公司提供了小王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公司根据小李提供的电话与小王取得了联系,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经法院调查,小李与小王已于两年前离婚,2012年小李拿着小王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证件,以小王代理人的身份与小超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拿走了定金5万元。庭审中,小王坚称自己对卖房毫不知情,认为小李无权代理本人卖房。经过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的小李签字确系伪造。在事实面前,小李终于承认自己伪造了签字,并且与中介通话的也不是小王本人,是他雇人接听的电话。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李未取得小王的授权,但提供了结婚证等证件,小超夫妇和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小李与小王系夫妻关系,小李代理小王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效,考虑到小李伪造了签字,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实际收取了定金,因此与小王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小李与小王返还小超夫妇定金并赔偿违约金七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