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受建筑承包人邀请,到城区帮人建房子,妻子不慎跌落身亡,丈夫及其他亲属将承包人及发包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承包人唐良赔偿原告150371元,发包人马贵、梁超赔偿原告64445元。
黄明里与苏菊萍是广西河池市都安人,两人系夫妻。2012年8月,黄明里和苏菊萍受唐良邀请到马贵、梁超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宅基地担任建筑工人,参与马、梁家的建房施工。2012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用推车运砖过程中,苏菊萍不慎从马贵、梁超在建的房屋第四层跌落至一层,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2年9月15日12时39分抢救无效死亡。当天苏菊萍的亲属报110,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现场处置,因定性为非刑事案件,且未有死者家属授权,民警未对苏菊萍尸体进行检验。事后,马贵、梁超支付15000元给黄明里处理苏菊萍的后事,唐良支付给黄善英10000元。后苏菊萍的亲属要求唐良、马贵、梁超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29632.22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菊萍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苏菊萍作为建筑工人,在施工操作过程中,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唐良与苏菊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由其承担35%的责任;被告马贵、梁超作为承揽合同的发包方,选择无资质的承包人承建工程,未尽到合理的谨慎和审查义务,应对该案损失承担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15%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