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闲来无事,擅自开走摩托车外出游玩,不料竟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儿子在事故中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便起诉至法院。因案件当事人众多,近日,在法官多角度释法析理及耐心调解下,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最终成功调解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年1月17日,原告覃星朗与被告韦炳泉闲来无事,原告便提议驾驶自己父亲所有的摩托车外出游玩,被告韦炳泉表示赞同,尔后韦炳泉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覃星朗外出。在河池市国道G210线2727km+100m处,被告车广林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路正在实施倒车,此时被告韦炳泉驾驶搭载原告的摩托车正由此处经过。由于车广林驾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在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倒车,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韦泉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致使重型厢式货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炳泉、覃星朗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车广林、韦炳泉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星朗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足额赔偿,原告提起诉讼。
经开庭审理后,案件已经基本查清,主办法官打铁趁热,当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当事人众多,意见难以统一,一时之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主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调解工作,而是采取逐一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分析案件发了关系及利害关系,终于被告方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原告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无责,因此坚持不同意调解协议。主办法官又进一步找到原告及该案被告之一即原告的父亲覃洪方做思想工作,分析被告覃洪方作为摩托车主,因对车辆管理不善,在该案中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及其父亲听了法官的分析,经过考虑再三,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接受了调解。至此,该案以原告方最终获赔15万余元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