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小车撞我自行车,我要求全赔”开庭前,被撞受伤的谢大生这样说道。12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2000元,小轿车司机赔偿剩余损失的80%,原告自担20%。
2013年5月17日9时20分许,被告邱友仁驾驶赣DA26XX号小车沿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匡家村至圩镇的乡道路段行驶至老桥时,遇原告谢大生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因道路较窄,且自行车上载有多块横着的木板,被告在超车时撞到了自行车上的木板,造成原告谢大生摔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友仁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超车,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骑自行车的谢大生因所载木板的左右宽度均超出车把0.15米以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的规定,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5天。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2200元。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谢大生将邱友仁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存在较大分歧,但主审法官仍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自愿赔偿原告32200元,被告邱友仁自愿赔偿剩余的80%即16000元,其余损失4000元由原告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