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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三千万无理拒还 债主起诉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1 16:45:38


  由于经营发展原因向人借款三千万元,借期15天,借款逾期无法偿还,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同被债主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接待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刘琪、广西富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杨益球连带偿还原告覃刚三千万元及利息374999.99元。

  2013年7月19日,被告刘琪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刘琪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期限15天。其他二被告为刘琪做担保。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和逾期违约金的问题作了明确约定。随后,原告即向被告借出了3000万元,并收到被告刘琪的写着3000万元的收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无理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几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4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0万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在借款时已先扣除利息50万元,故借款本金应为29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如何履行咨询服务,此咨询服务费实际上是借款利息的一部分,三被告愿以2.5%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诉求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不合理,三被告愿以法定最高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20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求。

  法院认为,三被告并未能出具证据证明原告已扣除50万元利息,且收据写明3000万元,被告抗辩不成立;对于原告诉求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予支持;对于三被告关于逾期违约金的抗辩,即愿以2.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琪给付原告欠款3000万元,利息374999.99元(7月19日至8月2日),其他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从8月3日起,被告刘琪应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借款利息至还清欠款,其他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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