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出去了,可货款却迟迟收不回,心急不分皂白的公司竟将自己公司的业务员告上法庭,要求业务员偿还客户所欠货款19万元整。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系浙江某柜架公司业务员,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间,刘某通过跑业务促成了湘潭某开关厂与浙江某柜架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由浙江某柜架公司向湘潭某开关厂交付了相关柜体产品,产品交付后,湘潭某开关厂一直未支付尾款。
久催不回货款后,浙江某柜架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派员以作证明为由要求刘某在格式《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债务。《对账函》上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刘某在“债务人”一栏上签字,确认截止2012年1月6日尚欠浙江某柜架公司货款18万余元。后因湘潭某开关厂一直未支付该款项,浙江某柜架公司遂将刘某告上法庭,与自己员工对簿公堂。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柜架公司与湘潭某开关厂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依法只能在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由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而在该案中刘某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既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亦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据上认定刘某不是适格被告,依法驳回原告浙江某柜架公司对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