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没有遵守交通规安全驾驶,擅自越过实线行驶至对向车道,另一方未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且不安全驾驶,结果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9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赔偿苏采莲等七原告损失620 000元;被告曾福庆赔偿上述七原告损失113720.34元;被告桂林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曾福庆的上述赔偿金额15138.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维赔偿上述七原告损失153430.08元。
2013年6月24日上午,李荣强与女儿搭乘被告周维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该县龙胜镇勒黄村往龙胜县城方向行驶,被告曾福庆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由龙胜县城往该县瓢里镇方向行驶。在两车行驶到321国道708KM+900M处时,被告曾福庆驾驶机动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被告周维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周维、乘车人李荣强、赵芳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荣强因伤势严重,经龙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5日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曾福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荣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该案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广运公司,并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二者均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为此,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被告曾福庆和被告广运公司赔偿原告总损失90%,即712989.39元(扣除交强险后),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万元的保险责任;被告周维承担总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后),即79222.1元;被告曾福庆与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周维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伤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第三者险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余额再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曾福庆驾驶机动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被告周维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对该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负事故80%责任,被告周维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上路不按规定提醒乘车人李荣强使用安全带且不安全驾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