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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4-28 10:43:08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安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有关程序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三份,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3、基层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

    4、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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