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刘某某在私人开办的无相应资质的幼儿园入园期间,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摔伤,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九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幼儿园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八千余元。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幼儿园由李某、董某开办经营,该幼儿园无相应办学资质及证照。2012年6月,刘某某的母亲通过入园广告得知招生情况,在向董某交纳相关费用后将刘某某送入小班上课。2012年9月12日上午8点左右,刘某某在幼儿园内摔倒受伤,事发时没有幼儿园老师在现场并看到事发经过。当天,刘某某之母王某某与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刘某某送至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
王某某认为,幼儿园的看护不周导致刘某某摔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一万八千余元,精神伤害抚慰金一万元,伤残赔偿金六万五千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未达到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另经审理查明,刘某某摔伤时,幼儿园园区内未安装摄像装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李某、董某作为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在明知该幼儿园无相应办学资质证照,以及办学条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应当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和更强的责任感来保障入园幼儿的人身安全。刘某某在该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该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刘某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摔伤,对此侵权事实作为该幼儿园负责人的李某、董某应当负全部责任,刘某某因摔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李某、董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所受损伤未达到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故法院对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就刘某某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