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及人行道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个人不能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空间。业主擅自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空间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向法院起诉。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擅自破坏绿地,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杜某与林某为某别墅区业主,两家房屋南北相邻位于小区西侧,房屋西侧为小区公共绿地。2006年10月间,林某未经批准,在房屋西侧部分公共绿地上铺地砖,并修建铁艺围墙,安装大门,将绿地围挡。现场勘查测量,围墙东西长28.60米,与小区院墙相连,围墙南北长9米,与某房屋北侧相连,围墙门垛处高约2米。
杜某认为林某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公共权益,对其住房产生遮挡,妨碍了其使用公用道路与公共绿地,同时给其景观、生活质量等造成很大影响。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建造违章停车场、大门及围墙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未经批准在公共绿地修建围墙,将绿地围挡,破坏了公共绿地的景观环境,对杜某的景色观瞻权造成妨害,因此,判处林某拆除修建在公共绿地上的围墙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林某破坏小区绿地属于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擅自占用场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