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12 07:45:17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法》第30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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