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赖账不还,出借人索要支付逾期利息获法院支持。近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2010年8月8日、10月9日、11月15日,被告黎某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三次向原告杨某借款11万元并分别写借条给原告收执,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黎某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杨某自2011年3月13日起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黎某偿还其借款11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