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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发布时间:2013-12-13 14:48:56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不同的时,外国收养人必须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外国人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道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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