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一六旬农妇为满足生活需要购买了一个化学废桶,因燃烧废桶内的残余液体,导致有毒气体挥发,附近的邻居纷纷被“毒”倒。近日,福建省漳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中毒事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詹老太支付原告郑某等六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64461.84元。
2013年3月的一天,詹老太路经漳平万成工业路时,遇一名骑人力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以3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蓝色塑料桶,并将该桶运回家中时,打开桶盖,发现桶内残余一斤不明液体发出刺激性气味,随即出现流泪、脸红的症状,便将残余液体倒在自家门前的草地上。当天傍晚,由于倒有液体的草地上散发的刺激性气味太浓,附近的邻居纷纷抱怨气味太刺鼻,为去除气味,詹老太便从附近拿来竹叶盖在该处的杂草并点火燃烧,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导致居住附近的郑某、刘某、林某等六人出现呕吐、胸闷、流泪、全身乏力等中毒症状。当晚,郑某等六人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住院费等费用64461.84元。经检测,原告郑某等人中毒原因为吸入丙烯腈燃烧产物氰化氢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詹老太在打开其买来的桶后,发现桶里的残余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并致使其眼部流泪、脸红,可以确认被告主观上对其液体所散发的刺激性气体若被人体吸入有害是明知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燃烧该液体会致人体有害,但仍然抱着放任的心理,以致发生中毒事故。因此,被告詹老太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失,应依法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