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失和,刘先生将张女士诉于法院,但在诉讼中刘先生和张女士均主张由对方抚养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儿子小明(化名)。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2004年,刘先生和张女士在网上相识并自由恋爱,相识不久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与张女士一直在张女士母亲家中居住生活。2006年,刘先生与张女士生育一子小明。2008年,小明被诊断出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医生预言小明将会在12岁时瘫痪。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因小明的病而改变。随后为查出小明的病因,张女士到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查张女士的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等指标严重超出参考值。基于此,刘先生和张女士基本确定小明系遗传母亲基因而致其肌无力。此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而因张女士劳动能力受限小明大部分时间由其外婆照顾生活。现小明在某小学旁听课程,因其大小便不能自理而由其外公、外婆陪读。
2012年6月,刘先生离开密云与赵女士分居生活。2013年,刘先生多次向赵女士提及离婚问题,赵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小明的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后刘先生将赵女士诉于密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自己身患疾病无法抚养小明而要求赵女士抚养小明。赵女士答辩称同意离婚,但称自己劳动能力受限无法照顾小明生活起居而要求刘先生抚养小明。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调解,希望刘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但经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续以感情为基础;刘先生、赵女士网上相识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感情失和,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先生要求与赵女士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之子小明的抚养问题,因小明所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病症需要长期有人看护,考虑到赵女士亦因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等指标严重超出参考值而劳动能力受限,故法院根据双方之子的权益和具体情况确定小明由刘先生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