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浩在与五伙伴在蓄水池内“捞网”时溺水身亡,小浩的父母崔某夫妇将蓄水池的管理者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46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崔某夫妇系某村村民,二人年近四旬生育独子小浩。2013年9月7日下午14时,无人看管的小浩伙同小明等五位伙伴前往某村村北的蓄水池内“捞网”。到达蓄水池后,小浩多次进入水中戏水。在与小明下水后,小浩不慎溺水。同去的小明经其他伙伴用竹竿拉拽上岸。上岸后,小明即寻求在蓄水池边钓鱼的王某施救,王某随即下水实施捞救,因池内水体浑浊无法寻找小浩准确位置。王某遂上岸要求小明报警。后密云县消防大队官兵将小浩尸体捞出;2013年9月27日,经密云县公安局认定,结论为:小浩死亡符合溺死死亡,小浩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小浩的父母崔某夫妇认为,蓄水池系该村委会所建,蓄水池水深三米左右,由村委会人工挖成,陡峭危险,事发时村委会未在蓄水池周边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及封闭围栏,客观上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悲剧发生。为此,崔某夫妇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村委会则认为,蓄水池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且四周设立了防护网,防护网系他人人为损坏,小浩溺水身亡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小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预见蓄水池的危险性,崔某夫妇作为小浩的监护人使小浩脱离监护,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蓄水池建成后,某村委会在蓄水池周边修建了护栏网尽了部分注意义务,但其疏于管理,在其明知护栏网被损坏后未能及时修补致使蓄水池有人戏水、垂钓的现象发生,留下重大安全隐患,间接造成了小浩溺水身亡的事故,作为蓄水池的管理者,某村委会理应对小浩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崔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