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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川法院审结首例宣告公民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3-12-19 09:43:47


  2013年12月13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唐某能死亡。

  申请人廖某花称,2013年5月10日中午12时许,唐某能和廖某花赶着牛由家里去矮坝(地名)插田。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在走到矮坝水桥中间时,麻溪河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洪,洪水凶猛袭来,二人进退不得,廖某花被洪水冲下河约100米后抓住河边的草爬上岸才幸免于难,但是,唐某能却被洪水冲下河卷走,无影无踪。当时廖某花大声呼喊救命,首先赶到的村民和廖某花及时报警,并报告了村委干部、镇政府。白沙派出所接警后与镇政府、坪江村委一道迅速组织人力打捞了数天;并向下游沿河两岸寻访,亲属也打捞了一星期,始终未发现唐某能的尸体。经两个月水浸,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唐某能已经死亡,据此,向富川法院提出宣告唐某能死亡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能,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人,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坪江村委庙湾村,系申请人廖某花的丈夫。于2013年5月10日过麻溪河时被洪水冲入河中,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关于唐某能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某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唐某能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能过河时被洪水冲入河中至今已六个多月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廖某花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并依法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廖某花作为唐某能的妻子,其申请宣告唐某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宣告唐某能死亡的终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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