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围邻里眼中,年纪轻轻就是“大公司”经理的陈某英,无疑是“成功人士”的代表,借钱给她“投资房地产”应该是时下最让人趋之若骛的“投资”。骗局揭穿后,许多受害人一生的积蓄都打了水漂。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英所得赃款人民币2512580元予以追缴。
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英以其在福州、长沙、上海等地经营房地产、传媒公司投资急需资金为由,由其自己或其父亲陈某新(另案处理)大部分以支付月利率1.5%—3%,最高月利率达11.1%支付利息及借款当即支付一定期间的利息的方式,向李某等三十二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共计2602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英借款人民币47000元),除已归还借款人民币44000元、借款当即支付利息人民币33400元、事后支付利息12020元共计人民币89420元外,仍欠借款人民币2512580元。陈某新除上述已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外,将所借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陈某英使用。被告人陈某英到案后拒不供述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2012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英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英以经营房地产、传媒公司缺乏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回报,独自或由其父亲出面,向他人“借取”巨额款项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被告人陈某英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陈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25125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