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解决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热心的业务员陈某竟挪用公司业务款帮朋友渡过难关,结果自己不仅替朋友还上挪用公款,还被判了刑。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陈某是焦作市某公司的业务员,平时就很喜欢热心帮人。2011年12月,陈某一位做生意的朋友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陈某,希望陈某能帮自己的一把。热心的陈某经不住朋友程某的央求,就想到自己手中还有一张准备上交公司的21万元的货款银行汇票,可以暂时借程某用几天。在将银行汇票交给程某时,陈某一再叮嘱程某一星期内一定归还。但几个月过去后,程某做生意投资的钱却没能回收,尽管陈某一再催促其归还,但因手头无钱,程某始终也没能将钱还给陈某。后公司催要货款,2012年8月份,陈某退还公司6万元;2012年10月份,陈某亲属退还公司4万元;2013年3月份,陈某亲属将剩余的11万元退还公司。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其亲属已将挪用的21万元公款全部归还,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