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厂欠供货商17万多配件款逾期不还,供货商遂将机械厂及其投资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池市顺革矿山机械制造厂向原告韦旭辉支付货款170566.80元,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告李伟杰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河池市顺革矿山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顺革机械厂)是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伟杰,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从2009年起,顺革机械厂陆续与韦旭辉购买配件,至2011年8月9日,双方结算,顺革机械厂尚欠韦旭辉配件款189775.80元。
2012年4月16日双方对账,顺革机械厂还欠韦旭辉货款170566.80元。2012年12月5日,顺革机械厂向韦旭辉出具《还款协议书》,其承诺在2013年1月20日前付清欠款,如未按期还款,其愿拿所欠款项等值的资产来抵兑欠款。此后,顺革机械厂未履行协议,故韦旭辉提起诉讼,要求李伟杰向其支付货款170566.80元。
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但要求原告给予减免部分货款,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池市顺革矿山机械制造厂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河池市顺革矿山机械制造厂依法负有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566.80元,事实清楚,应当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