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摊用餐被烫伤 法院判就餐人获赔十余万
作者:曾凡青 杨海军 蒋镇嶷 发布时间:2014-01-07 10:23:05
在路边摊吃米粉时,因汤锅被他人撞翻,毛女士被烫成十级伤残。事后,毛女士将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告上法院索赔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11万元。近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应对毛女士就餐时造成的损害各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米粉摊主及肇事者分别赔偿毛女士各项损失31851.26元、74319.61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5511.92元)。
2011年7月5日中午,毛女士在贾某、赵某夫妻摆设在芷江县城路边的米粉摊买中餐时,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撞翻了该米粉摊煤炉上锅内的热水和热汤,滚烫的汤水刚好泼洒在毛女士的身上,造成毛女士全身多处皮肤沸汤烫伤20%,深Ⅱ度,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付某支付了毛女士医疗费35511.92元。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各当事人送达了终审判决书。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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