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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实习意外中毒身亡 死者亲属索赔44万

  发布时间:2014-01-07 10:27:26


   小张系张先生和廖女士的独生子,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时不幸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近日,此案被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死者亲属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4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廖女士诉称:原告张先生和廖女士系夫妻,生育独生子小张系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学生。2012年5月,小张被指派到北京某工厂实习,从事汽车底盘制作工作。2013年1月4日,小张不幸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原告认为,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是死者实习的派遣机构,其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是学校理论学习的延伸,是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由于学校对实习场所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学生实习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给予小张必要的监督、指导和保护,导致小张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张先生和廖女士的全部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

  被告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辩称:小强系成年人有自理能力,实习期间有收入,其死亡是他人所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了解,小张死亡发生地是一位农户杨某出租的房屋,其出租无合法经营资格,事故原因是出租人杨某使用煤炉烘烤墙壁,煤炭燃烧产生二氧化碳通过屋内石膏板缝隙和隔断墙缝隙窜入小张承租房屋内,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与二原告张先生和廖女士已达成和解,确定由杨某一次性赔偿二原告14万元,双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就此彻底解决,二原告不得再就小张之死向杨某提起任何民事、行政等诉讼。此外,实习单位按照与被告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签订的协议为小张购买了意外保险,二原告已获得意外死亡保险金10万元。被告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在小张死亡后亦给二原告支付过3万元处理丧葬事宜,该校某副校长也向二原告捐助过1千元。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成都某中等专业学校在原有赔偿基础上再补偿二原告1万元,双方之间就小张死亡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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