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4-01-07 11:02:1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其缔约行为或者和缔约行为有关的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几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并没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诚意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和对方的磋商。如果对方因此支出了费用或者失去了和他人订约机会所受的损失,恶意磋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作出错误的安排和准备,而没有最终订立合同。
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即使合同没有订立,也负有保守的义务。例如通过商品性能的介绍,了解对方的技术秘密。
总之,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通过对合同行为的提前保护,维护整个市场经济良好的秩序。因此,在从事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市场法则,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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