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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商业会所欠绿化养护费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08 16:20:51


  

 高档商业会所因欠下绿化养护费,被绿化养护队园达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园达公司诉称,2012年5月25日,园达公司与彦信商业会所签订了绿化养护合同,彦信商业会所按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3月10日支付园达公司第三季度绿化养护费38481元,彦信商业会所至今未付并且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给园达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彦信商业会所支付园达公司第三季度绿化养护费38481元;彦信商业会所支付园达公司第四季度合同补偿费38481元。

  彦信商业会所辩称,双方约定的养护费每季度为38481元,园达公司没有尽到养护义务致使树木死亡;第二、园达公司在第三季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终止合同;第三、彦信商业会所另请其他养护队进行第三季度的养护工作。综上,彦信商业会所不同意园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园达公司表示已经履行了第三季度的绿化养护义务,2013年3月1日彦信商业会所就不再让园达公司进场进行绿化养护了。彦信商业会所主张园达公司于2012年11月底离场后就不再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同时主张双方的合同于2012年11月底就解除了。就该主张彦信商业会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园达公司主张第四季度合同补偿款的依据是园达公司已经有所投入,包括人工、防寒、施肥、打药等,就该主张园达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彦信商业会所主张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3月25日之前的养护绿化是由彦信商业会所的内部员工做的,但是就具体是谁做的彦信商业会所表示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彦信商业会所主张园达公司于2012年11月底离场后就不再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同时主张双方的合同于2012年11月底就解除了,但就该主张彦信商业会所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彦信商业会所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彦信商业会所主张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3月25日之前的养护绿化是由彦信商业会所的内部员工做的,但是就具体是谁做的彦信商业会所表示不清楚,因彦信商业会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园达公司主张其履行了第三季度的绿化养护义务,在彦信商业会所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法院对园达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园达公司履行了第三季度的绿化养护义务。

  园达公司明确表示2013年3月1日彦信商业会所就不再让园达公司进场进行绿化养护了,园达公司并未履行第四季度的养护义务,但园达公司主张其为履行第四季度的养护义务已经有所投入,包括工人、防寒、施肥、打药,但就该主张园达公司就该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彦信商业会所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了园达公司38481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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