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卖房定金后却将房屋出售他人,张先生为此将李先生、赵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张先生与李先生、赵女士自愿达成李先生、赵女士给付张先生4万元的协议。
2012年6月,张先生欲购买李先生名下的房屋,遂将3万元定金给付赵女士。后李先生将房屋卖与他人。
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李先生、赵女士违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故要求判令二人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李先生、赵女士辩称,自己告诉张先生卖房是为了买房,张先生如能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愿意把房屋卖给张先生,张先生说实在没有办法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要把押金退给张先生,将房屋卖给别人,不能因为张先生付不清房款而影响自己卖房,但张先生不同意把定金取回。现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同意退还张先生3万元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称交定金是双方协议一致,7月底之前给100万元现金,剩下的82万贷款,李先生、赵女士十一时腾房。李先生、赵女士则称,交定金时只有赵女士在家,张先生与赵女士协商好交了定金后一个星期付款,赵女士讲明不能耽误自己买房,自己必须拿卖房的钱才能买房,张先生同意凑钱,赵女士才留下了张先生的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在二中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释法:所谓定金罚则,即是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的定金是属于订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现在双方已经达成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就购买房屋达成一致,无论卖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卖房合同已不可能实现,且该卖房合同的实现并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故应该适用定金罚则,李先生、赵女士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处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