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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母亲死亡赔偿 四儿女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4-01-24 16:05:36


  

    年近60的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6万元。按理来说,李某的死亡给她的儿女们带来的伤痛绝不仅仅是这26万元就能抚平,但是也正是这些钱,让李某的家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赔偿金分配不公,老三怒告

  张三是李某的三儿子,母亲去世后,他找到其他的兄妹,要求平均分配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但是却没有得到回应。再三索要无果之后,张三一怒之下,将几位兄妹告上了法庭。张三认为,去世的李某是自己的母亲,作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款项,应属于其母亲的遗产,作为儿子完全可以分配。但其三位兄妹,张大、张二及张四三人在法庭上依旧坚持不愿分给张三所要求的6.5万元赔偿金。

  遭排斥必有原因,平时不孝

  同为兄妹,为何张大、张二及张四会对张三要求分配赔偿金有如此大的意见?原来,张三以前在家里对待母亲就不好,自07年之后更是再没有回过家里看望母亲,也没有给过赡养费,甚至母亲生病的时候也不见来问候,而母亲也一直是在其余三人的照顾下生活。直至母亲死亡到下葬,张三也没有尽到身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三人不愿意分给原告张三这笔赔偿款。

  不尽责当有惩处,判定少分

  案件受理后,沛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大三人所述关于张三并未尽到赡养责任一事属实。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者李某的近亲属为原、被告四人,对于致害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权利,原告主张将其享有的份额析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死者李某生前与被告张二、张四共同生活,且原告自2007年后未回家探望过其母李某,对于赔偿款原告应当少分,法院酌定,由原告分得3万元。

  这正是:平时不为母分忧,丧葬不见子来投,怒告兄妹为钱财,自思自量有何由?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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