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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小腿受伤 法院维权获赔11万

  发布时间:2014-01-28 14:39:20


   工人刘良在煤矿作业时被煤桶挤压小腿,受伤后他到法院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铅山县湖坊某煤矿支付原告刘良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刘良自2009年元宵节后开始到铅山县湖坊某煤矿从事运送原煤倒桶工作,工资类别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17日刘良在作业时不慎被煤桶挤压伤左小腿,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构成玖级伤残。刘良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刘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良在被告煤矿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现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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