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腾才华、谷春雷 公告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0 09:25:29
腾才华、谷春雷:
本院受理杨秀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龙江民初字第827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4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在景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理后第10日上午8时到景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11版
刊登日期:2013-10-16
上传日期:2013-10-16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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