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玉军 公告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0 09:29:14
杨玉军:
本院受理敖洪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龙江商初字第576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4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在景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理后第10日上午8时到景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遇法定假日顺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11版
刊登日期:2013-10-16
上传日期:2013-10-16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