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开雨 公告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公告类型:执行文书
发布时间:2014-02-10 09:39:20
刘开雨:
关于龙江县金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送达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执字第722号执行通知书,限令你于2013年8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因你拒不执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对你所有的仓栅式半挂车车厢进行了评估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齐中法鉴函字(2013)第101号价格鉴定书。鉴定书载明:所有权为刘开雨的仓栅式半挂车车厢鉴定金额为44,00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后十日内,符合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可向办案部门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逾期不提出异议,且不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将依法委托拍卖该车辆。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六版
刊登日期:2013-10-17
上传日期:2013-10-17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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