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邢长红 公告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0 10:20:46
邢长红:
本院受理原告关艳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龙江商初字第12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1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景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庭审理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到本院景星人民法庭领取(2013)龙江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18版
刊登日期:2013-10-19
上传日期:2013-10-19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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